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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会计准则第××号——财务报表列报(征求意见稿)

企业会计准则第××号——财务报表列报(征求意见稿)

上增加单独列报项目。

  第十三条 财务报表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、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签名并盖章;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,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。

 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

 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、负债和所有者权益(或股东权益,下同)分类列报。

  第十五条 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列报,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、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。

 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,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:

  (一)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、出售或耗用的;

  (二)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;

  (三)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;

  (四)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,用于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。

  第十七条 非流动资产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。

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,应当归类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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